伍尔特直线中国采购通用条件 - Version A

WLC-F-1.2-04 Version A

I. 适用范围

(1) 本采购通用条件(“采购条件”)适用于伍尔特与商业伙伴以及供应商(“供应商”)之间关于动产(“货物”或“产品”)交付和/或服务提供的所有商业交易,无论该供应商是否直接供应或从第三方处采购这些商品和/或服务。

(2)本采购条件中“伍尔特”系指以下伍尔特直线中国旗下的任一家法人实体或分公司:

• 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

• 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伍尔特(上海)工业紧固件有限公司

• 伍尔特(上海)工业紧固件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 伍尔特(重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 伍尔特(重庆)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伍尔特(广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武清分公司

• 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伍尔特(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伍尔特(沈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 上述公司的关联公司(法人实体或分公司)

(3) 在任何给定的有效期限内,本采购条件应以框架协议的形式适用于将来与同一供应商签订的任何销售合同和/或动产交付合同和/或服务交付合同,而无需伍尔特在个案中明确援引本采购条件。

(4) 本采购条件应排他适用。任何与本采购条件相冲突,偏离或补充的供应商条款和条件均应排除在外,除非伍尔特针对该等条款和条件纳入某合同予以明确界定并书面同意。该等同意权利的保留应适用于即便伍尔特知晓供应商的条款和条件但仍无保留地接受供应商交付的产品的情形。

(5) 与供应商另行达成的单独约定(包括任何补充,变更和修订)应优先于本采购条件的条款。但是,该单独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和/或经伍尔特书面确认方可生效。

(6) 合同订立后,任何由供应商针对伍尔特发出的法律相关的陈述和通知(包括合同的截止日期,催款函,合同解除)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方可生效。

(7)对法条的援引仅为澄清的目的。即使未作援引,法规和法条应无条件适用,除非本采购条件已明确变更或排除该法规或法条。

(8) 本采购条件以中英文书就。在相互矛盾或意义不明的情况下,应以中文版为准。

II. 合同订立

(1) 除非伍尔特以书面形式呈递或确认订单,否则视为未下达订单。任何无书面订单的交付将不被接受。只有经双方事先明确书面确认,伍尔特未能回复供应商的要约,咨询或其它声明的行为才可视为同意。若供应商发现订单存在明显的错误(如打字或拼写错误)和/或不完整的订单或订单文件缺页,应立即向伍尔特指出,以便更正或完善。否则,合同不得生效。

(2) 除非供应商需要变更订单数量、价格或交付日期,伍尔特一般不需要供应商提供书面的订单确认函。但如伍尔特明确要求,供应商应在一(1)周内书面确认订单同时立即毫无保留并且毫不延迟地处理订单。

任何迟延或变更订单内容的承诺应视为一份新的要约,且需要伍尔特重新承诺。本款同样适用于任何对经扩充的或减小的或以其他形式变更的订单作出的承诺。

(3) 供应商应免费提供所有的要约、设计、草稿和样品。当伍尔特要求时,供应商毫不迟延地自费取回上述文件。

III. 交付时间和迟延交付

(1) 伍尔特在订单中指定的交付日期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供应商合理预见约定的交付时间无法实现,供应商应毫无迟延地书面通知伍尔特所预见迟延的原因和该迟延所需的时间,然而这仍不能免除供应商因迟延交付而应承担的责任。在约定的交付日期前,部分交付或提前交付应经伍尔特事先书面同意。

(2) 若供应商无法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未能在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履行,或供应商未履行交付义务,伍尔特的权利(特别是取消合同和违约赔偿)应符合法律规定。然而,本款并非排除或以任何形式限制下述第(3)款规定。

(3) 若供应商未履行交付义务,伍尔特有权主张违约金,金额以每次迟延交付中每件货物人民币500元为单位计算。就本款而言,供应商放弃有关将连续违反本款视为一次违反的抗辩。在伍尔特要求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伍尔特仍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本款的违约金作为最低的赔偿;伍尔特保留主张其他额外损害赔偿的权利。若伍尔特接受迟延履行,相关的违约金将最迟在最后付款时主张。

(4) 除非供应商在伍尔特的要求下全额赔偿伍尔特,否则伍尔特将继续主张全部交付。伍尔特对迟延交付的接受不应被解释为伍尔特放弃主张任何损害赔偿或违约金。

IV. 交付,风险转移,包装

(1) 除非针对个别情形另有约定,所有交付均应免费送至订单规定的目的地(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10版DDP 指定目的地)。除非另有约定,所有交付应送至订单指定的伍尔特办公地点。 目的地应同时为履约地。

(2) 货物或服务的意外损失或意外毁损的风险应于货物或服务于合同履行地交付时转移给伍尔特。若对于货物或服务的接受已有约定,风险则于接受时转移。

(3)供应商应单独负责货物的运输、装箱和包装。货物应用保护措施包装,其中包装应适合远程运输,符合相关法律,并能防范诸如腐蚀,受潮,受湿,冷冻,震动,锈蚀等一切损害,以保证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不出现任何损坏。除非有明确的书面同意,装箱和包装不允许增加任何费用。供应商应对包装不妥造成的锈蚀,损害和/或损失承担责任。供应商应在各个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订单号。供应商应准备载有订单号、细节描述、零件号、和每包运输的数量的详细装箱单。装箱单的一份副本应置于海运集装箱中,另一份副本随同供应商的发票。装箱单上不允许显示价值。

V. 通知义务,转包商

(1) 供应商应及时以书面通知伍尔特有关生产过程、材料、产品或服务零部件的上游交付、生产地址以及零部件测试流程或设施的变更,或其他质量保证措施的变更。必要时,伍尔特可以核查上述变更是否会对产品产生负面影响。应伍尔特请求,供应商应提供所有该类核查所需的文件并在要求的范围内允许审计。若变更未能通过核查/审计,伍尔特可自行决定终止与供应商的合同/采购订单。

(2) 供应商在使用其非实际雇员的转包商、自由职业者、上游供应商和其他第三方(“授权代理”)提供约定的货物或服务前,须书面通知伍尔特。供应商应在其与授权代理的合同关系中确保以完整且适当的形式提供所有货物和服务,伍尔特可通过适当的文档和定期审计对其货物和服务供应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以及其所有与伍尔特订立的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均适用于其与授权代理的合同关系。

(3) 从中国的法律角度解释,授权代理应视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授权代表交付的货物和服务存在缺损、迟延、中断、不充分履行或任何其他的瑕疵或错误,无论缺损的原因,均不能免除供应商履行与伍尔特订立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4) 如果供应商或其某一授权代理须在伍尔特场所内提供服务,供应商应确保授权代理商在提供服务之前已签署由伍尔特提供的外部公司协议,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充分遵循该外部公司协议以及伍尔特工厂制度中规定的所有其他条款。

VI. 价格,增值税发票,支付条件,抵销和保留

(1) 订单中的价格具有约束力。即使订单没有单独列明增值税或其他税种,所有价格均包含增值税以及一切适用税费。本条同样适用于供应商提供的附加服务。

(2) 除个别情形另有约定,价格应包括所有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附加服务,同时应包括附加支出(例如适当的包装、关税、进口费用、包含一切运输及责任保险的运输费用)。

(3) 增值税发票原件应提交至伍尔特,发票应含发票编号,订单号,数量,价格和其它订单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伍尔特商品编号)。发票应与货物交付分开寄送。

(4)款项应根据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伍尔特开户银行在付款期限届满前收到伍尔特的支付指令即视为及时付款。伍尔特不应承担因银行支付程序而造成的迟延。款项的支付仅在收到正确无误的发票后方能进行。

(5) 如果供应商未提供约定的对价的内容,伍尔特有权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抵销权和保留权,并且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伍尔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拒绝付款,前提为伍尔特就供应商提供的不完整或存在瑕疵的货物或服务有未偿的主张。

(6) 供应商仅在其权利主张不存在争议或已有判决的前提下方能行使抵销权或保留权。

VII. 所有权保留和材料供应

(1) 无论货款是否已支付,货物所有权应在交付时转移至伍尔特。然而,如若伍尔特在个案中接受供应商的要约,同意货物所有权于全额支付货款后转移,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应于货款全额支付后转移。本采购条件在此排除任何关于供应商一方对所有权保留的延展。

(2) 供应商代表伍尔特处理、混合或合并伍尔特供应的材料。双方同意伍尔特按伍尔特供应的材料占新产品总价值的比例获得共有权。供应商应替伍尔特仓储该新产品直到交付。

VIII. 保密,文件编制和引用

(1) 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伍尔特提供的或伍尔特使其获悉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除非该类信息已为公众所知,且应仅向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为向伍尔特履行交付义务之需要的人士提供该类信息,且该等人士应受适当的保密义务的约束。

(2) 伍尔特保留为执行伍尔特所下订单而提供给供应商的所有文件和资源中的或与文件以及资源相关的物权和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插图、设计、计算数据、说明书、计划书、模型、样品、技术规格、数据存储媒介、其他文件、工具、零部件和材料。所有前述文件和资源仅作为履行约定的合同而使用,且应在履行完毕时(包括任何复印件或其它记录)交还伍尔特。供应商不得使用基于伍尔特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源创作的作品或产品,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交付该类作品或产品。

(3) 供应商提供的任何技术文件、图纸、图表、表格、插图、照片、布局模板以及其它文件(无论是存储于数据媒介、影印版本或是印刷材料)和所有的样品、工具、材料和其他生产资源均应在供应商提供时成为伍尔特的财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伍尔特还将进一步获取所有有关上述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物权、使用权和开发权。且以上权利的转让完全包含在订单价格中,无需伍尔特单独额外偿付。

(4) 未经伍尔特明确的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及或引用供应商与伍尔特的商业关系。

(5) 针对上述的VIII.I 到VIII.IV款,若因供应商和/或其主管、董事、雇员的行为造成违约,供应商应承担相当于每次人民币500,000元的违约金且该等违约每持续一天,需支付每天人民币50,000元。如果该等处罚无法弥补伍尔特遭受的实际损失,供应商应承担实际损害赔偿。供应商因上述违约而直接或间接获得的所有收入应归伍尔特所有,而伍尔特因上述违约向供应商追偿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

IX. 缺陷货物

(1) 除非下文另有约定,针对供应商的重大和/或法律上的履约缺陷和/或其他违约,伍尔特将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2) 根据法律规定,供应商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确保货物在风险转移至伍尔特时约定的质量。任何货物描述(如伍尔特订单中的描述)构成某单独合同的实质部分,或与本采购条件一样被援引加入该合同中,应被视为所约定的货物本质和质量标准。就前款而言,货物描述是否已由伍尔特还是供应商提供并不重要。

(3) 伍尔特有权主张瑕疵赔偿而不受限制,即使在订立合同时因伍尔特的重大过失未意识到瑕疵的存在。

(4) 上述条款并不影响伍尔特事后发现缺陷告知供应商的义务。就一切情况而言,如果伍尔特在约定的质保期内发出通知,伍尔特的投诉(缺陷通知)应被视为及时的和毫无迟延的。

(5)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检测费和修补费(包括任何拆除和安装费用),即使最终发现被质疑的货物并不存在缺陷。伍尔特就因提出不必要的修补缺陷的要求而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伍尔特仅在明知其主张的货物并不存在缺陷或者因重大过失而未能认识到无缺陷时需承担责任。

(6) 如果供应商未在伍尔特指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救济(由伍尔特决定修补缺陷或是交付无缺陷产品),伍尔特可自行修理缺陷产品并要求供应商赔偿相应支出和/或提供预付款项。如果供应商的救济措施无效或给伍尔特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如因紧急事件、作业危害或潜在的过度损害),则不需提供前述的宽限期。伍尔特应毫不迟延地通知供应商,如有可能应提前通知。

(7) 如果供应商提供代替品作为救济措施的,除非供应商明确和有效的声明交付代替品是出于善意和/或为了避免纠纷和/或为保护供应关系继续履行,该替代品将重新适用原来的时效期限。

(8) 就任何其它方面,若发生实质性违约或法定违约,伍尔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降低购买价格或取消合同。伍尔特可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主张损害赔偿和支出补偿。

(9) 如伍尔特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或后来经客户合理投诉发现的缺陷,伍尔特因上述原因必须退回和/或留置该产品的,则供应商需向伍尔特支付一笔固定的处理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该费用不得抵销任何主张赔偿。伍尔特可收集缺陷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件物品,并通过大型运输工具退还至供应商。供应商应就每次缺陷产品的退货支付人民币1,000元处理费。在这方面,就本款而言,供应商放弃关于将连续违反本款视为一次违反的抗辩。在此情况下,供应商应承担伍尔特因此产生所有纠正成本和其他费用。

(10) 任何带有伍尔特品牌并合法退回或不被伍尔特接受的产品应由供应商销毁,不得转售第三方。违反本款应付货品价值的两倍作为罚款,但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00元。在此排除将有关连续不断地违反本款视为一次违反的抗辩。

X. 供应商追索权

(1) 伍尔特可在供应链中寻求法律救济,并可根据货物的任何质量或品质缺陷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伍尔特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个案中要求供应商向其客户提供与伍尔特一样的救济措施(修理或提供代替品)。但上述约定并不限制伍尔特选择适当救济的权利。

(2) 在伍尔特确认客户就提出的缺陷索赔或与客户就该等索赔(包括支出补偿)达成和解之前,伍尔特应通知供应商,并对相关情况作出简短说明,并要求供应商就该情况提供书面声明。如果供应商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声明,并且无法确定友好的解决方案,实际上由伍尔特所支付的赔偿仍应视为对伍尔特客户的亏欠。在此情形下,供应商保留提供相反证据的权利。

(3) 伍尔特根据X.(1)款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应同样适用于伍尔特或伍尔特客户进一步加工或处理过的货物,如已经过安装,但尚未出售给客户的货物。

XI.产品责任和强制保险

(1) 供应商应赔偿伍尔特因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存在缺陷而遭受的任何产品责任的索赔。本款应同样适用于因供应商的过错或过失引起的责任索赔。只要损害原因在供应商的责任范围内,应由供应商负责举证以证明其无需负责。

(2) 根据上述赔偿条款,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伍尔特因第三方索赔产生的所有成本和支出,包括任何伍尔特进行的召回活动。伍尔特应提前通知供应商任何召回措施,确保供应商协助召回并与供应商协调以高效处理召回。但是在紧急召回的情况下,当伍尔特不可能通知供应商和要求供应商参与,则没有必要提前通知或牵涉供应商。

(3) 此外,供应商应承担任何伍尔特因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减少针对供应商的非合同责任索赔而遭受的损失(如广告)。

(4) 上述条款的适用无损各方在法律下的任何权利主张。

(5) 在供应商与伍尔特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供应商应自费购买充分的产品责任险。在伍尔特的要求下,供应商应向伍尔特提供相应的保险证明。

XII.时效期限

(1)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质保期为自货物交付起的[24]个月。

(2) 除非本条另有约定,各方的权利主张应受限于法定的诉讼时效。

(3) 中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应适用于所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产品缺陷的合同索赔。基于产品缺陷的非合同索赔应受限于法定的时效期限,除非中国法律在个别案例中要求更长的时效期限。

XIII. 出口管制和关税

(1) 供应商应遵照所有适用的出口控制,海关和外贸的法规。供应商应在收讫订单的两周内(且在信息有任何变化时无不当延迟),书面向伍尔特提供伍尔特在订单中所要求的任何交易信息和数据,以便伍尔特在出口,进口及再出口时遵循所有对外贸易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 美国商业控制清单的出口控制分类编码(ECCN),前提为该货物应符合美国出口行政管理规定;

• 商品编码(HS/CN编码);

• 原产地(贸易协议/非优惠原产地),原产地标签解释(D为第三国/E为欧盟/F为EFTA);

• (长期) 供应商就具有优惠原产地状态货物的声明(欧盟供应商)或原产地证明(非欧盟供应商);

• 其它伍尔特就进出口和进一步分销和货物再出口等方面要求的信息和数据。

如果供应商违反上述XIII.(1)款约定的合同义务,供应商应承担因违反该款而导致伍尔特承受的所有支出、损失和其他不利影响(如有关外国进口税后续索赔、罚款)。但本款仅适用于供应商应对违约负责的情形。

XIV. 合规

(1)因供应商的过错导致伍尔特取消订单/合同,伍尔特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该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

(i) 供应商未能根据伍尔特确定的订单/合同及时交付产品,除非供应商收到伍尔特书面同意。

(ii) 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或伍尔特应本采购条件项下的任何检查获得的产品样品不符合上述标准,并在通知供应商有关的不符后,产品在后续检查中仍无法达到上述标准。

(iii) 供应商未能根据订单/合同交付产品,或未能遵守本采购条件下任何条款或条件,或未能改进而导致危及履约,或有理由相信有关供应商的履约存在不安全的因素。

(2) 附件伍尔特直线中国行为准则是对本采购条件的有效补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XV.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1) 本采购条件和伍尔特与供应商之间的所有法律关系均受中国法律约束,但不包括所有国际的和超国家的(契约性)法律体系,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当根据可适用的货物所在地的国家法律,选择中国法是无效的或中国法失效的情况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定要求与效力应根据货物所在地可适用的法律规定。

(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因本采购条件引起的任何纠纷,任何一方可将纠纷递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仲”)并根据递交申请时上仲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应使用中文,仲裁地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XVI. 行为准则

供应商确认其应遵守伍尔特员工守则(亦可从https://www.wuerth.cn/media/downloads/pdf/compliance_1/CN_Code_of_Compliance.pdf获取最新版本)中规定的内容,若有任何违反伍尔特员工守则中规定的行为,伍尔特将有权自行立即终止此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供应商应赔偿伍尔特因其违背前述保证导致伍尔特遭受的所有直接及间接损失、成本、支出、第三方主张,并确保伍尔特不受任何损害。

双方在此同意并接受:

[供应商官方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

日期:

[伍尔特公司官方名称](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